******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5〕6号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 ******街道高家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地 址:东阳市人民路269号
被投诉人二:******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八华南路63号
******有限公司对东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采购项目(编号:XSZFCGDZ2024-30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拟投入项目人员”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拟投入项目人员”中“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程序员、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得3分,缺少一本扣2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且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在职员工还须提供已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上述评分标准中,一人同时具有以上三本证才能得3分,缺少一本扣2分。因此,同时具备以上三本证可得3分;缺少其中一本证,是得3-2=1分还是0-2分=-2分?缺少其中两本证,是得3-2*2=-1分还是0-2*2=-4分?不具备其中任何一本证,是得3-2*3=-3分还是0-2*3=-6分?(按此评审逻辑不会出现0分的扣分下限)。因为没有明确“扣完为止”的原则,虽然此项评分项分值为3分,但是扣分项总和最大可达6分,显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没有对应,扣分规则设计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刺不合理的扣分机制会倒扣导致负分的出现,严重影响评审的公平性,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而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年5月16日)参考国库司编号:6668-******的留言,财政部明确指出:关于评审因素的指标分值设置问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富裕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综合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而该评审因素明显是给指标对用的分值累计综合大于总分值,不符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第六十五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本地化服务”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本公司提出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本地化服务”中“投标人设立的实验室或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实验室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设置不合理,在质疑答复中“本次招标项目组,仪表的运维过程中涉及比对监测,按照省、市监管部门对在线监测的检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持有CM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表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实验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设置为评分项是有必要的。”答复中只是强调计量检定实验室需CMA认证,未实质性回复本公司的质疑内容。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47号)“五、监督管理,(四)定期开展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校准。”因此,检测一起仪表的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校准都需依法依规进行,投标人设立的实验室或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实验室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在《东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而且本公司提出中标前已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与承诺中标后具备相应能力并无本质区别,应考虑同等对待,在质疑答复中也没有相应回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履约能力”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本公司提出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履约能力”中“软件著作权”、“专利”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答复中“本项目属于综合性的技术服务,要求投标人具有在线监测先关领域的软件著作权和专利,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质量紧密相关,凸显服务单位强大的运维能力,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回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主要是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遵循《东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从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操、维护和管理,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因“软件著作权”通常针对定制化开发,“专利”通常针对技术创新,而运维服务的核心是技术稳定性、响应速度和服务经验,二者性质和需求不同;“软件著作权”、“专利”的多少不能直接反映服务水平和运维能力,与合同履约能力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与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无关联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此项目中标无效。2、依法修改******法院提出诉讼或向纪委、信访举报的权利。
******有限公司补充证据称:在2025年2月19日本公司提交并被贵局正式受理的投诉书中,对于“1.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拟投入项目人员”设置不合理。2.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本地化服务”设置不合理。3.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履约能力”设置不合理。”本公司在投诉书中有详细的陈述和材料说明。尤其是针对第一点,人员评分规则设置的缺陷还引用了贵局2024年5月16日行政处理决定书作为参考案例。因原采购文件存在大量违法或违规评分标准,经本公司合法质疑后,仍有上述3条投诉事项在质疑答复中并未得到实质性更正,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公平参与竞争,本公司只能被迫放弃投标,从而丧失一次良好的竞争机会甚至预期的收益利润。而且本项目不限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本公司也积极寻求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来尽量满足招标文件不合理的评分设置,但是因招标文件未完全更正后的不公平尤其是投诉事项第一点可能负分的出现,导致潜在合作方不愿与本公司合作并参与此项目,并间接损害了本公司的信誉。综上,本公司虽然是新成立的小微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参与政府采购,也深知参与政府采购不仅是拓宽市场的重要机遇,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但是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不合法不公正,直接剥夺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本公司的良性成长。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记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因此,此项目在投诉期间擅自签订合同,本公司已于合同公告之日告知贵局并建议对此项目采取暂停处理等措施,以防止本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针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贵局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与检查职权,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及必要的处罚措施,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还能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公信力。
******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拟投入项目人员”设置不合理,质疑内容并未包含“拟投入项目人员”分值设置问题。1、“拟投入项目人员”设置不合理的答辩。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属于综合性的技术服务,主要涉及自动化控制、数据采集、网络传输、环境监测等内容,拟投入项目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能力关乎项目履约水平,亦符合项目实际,************************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并且,我司在2025年1月21日对评分标准“拟投入项目人员”中“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团队人员”评分项,已作出部分修改,详见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2、“拟投入项目人员”分值设置不******有限公司。我司对“拟投入项目人员”分值设置的解释为扣完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拟投入项目人员”分值设置问题并未在质疑函中提出,未经质疑的投诉应予驳回。针对投诉事项2:我司在质疑答复中已作出答复,本次招标项目中,仪表的运维过程中涉及比对监测,按照省、市监管部门对在线监测的检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持有CMA 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实验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设置为评分项是有必要的。投诉人认为对CMA证书作出承诺的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一条******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检验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后,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就可以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而且,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CMA标志,只有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附证书样本截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CMA证书是行政许可,该证书在认证审批前是有******有限公司无此证书,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因此本评分内容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针对投诉事项3:我司已于******有限公司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属于综合性的技术服务,要求投标人具有在线监测相关领域的软件著作权和专利,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质量紧密相关,凸显服务单位强大的运维能力,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若你司没有软件著作权和专利,可以考虑与其他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本次采购活动并没有限制其联合体的家数,若投诉人不具备该评分内容所述条件,只要联合体其他成员具备,也可以得满分。我司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本项目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招标更正公告并在网上公布,投诉人于2025年1月25日收到本项目的质疑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知道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新的质疑应当在2025年2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但至今我司未收到新的质疑。因此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已无质疑权限,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应予驳回。投诉人并未在2025年2月13日参加本项目开标程序。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不属直接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本项目招标的结果没有质疑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未经质疑的投诉应予驳回。
******有限公司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SZFCGDZ2024-309),2024年12月26******************************有限************************有限公司补充投诉案件证据。******有限公司******财政局提交《回复函》。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技术服务方案”、“日常巡检与维护方案”“惠企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急措施”、“绩效保障”、“优惠承诺”、“合理化建议”、“保密制度”的评分标准不够明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1:上述评审标准不够******委员会的自有裁量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拟投入项目人员”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2:“拟投入项目人员”评审标准中的“项目负责人同事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程序员、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得3分,缺少一本扣2分。”以上证书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明显违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而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是国家强制,“一人多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与项目负责人同一人);同时具有网络与信息安全证书、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缺少一本或者不具有的不得分。”以上证书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明显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而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不是国家强制,“一人多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团队人员同时具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法的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资质证书,每人得1分,最高得3分。缺少一本或不具有的不得分。”以上证书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而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且限定了颁发机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本地化服务”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3: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主要是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本地化服务”中“投标人设立的实验室或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实验室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明显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此项限定实验室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而且中标前已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与承诺中标后具备相应能力并无本质区别,应考虑同等对待。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履约能力”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4: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主要是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履约能力”中“软件著作权”、“专利”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明显违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二期“软件著作权”、“专利”必须投标人所有,若投标人所用厂家的设备和平台等拥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直接被排除,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内容“技术服务方案”、“保密制度”需要通过专家评审进行主观打分,我司已将评分项设计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未细化的评分项已作出修改,详见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属于综合性的技术服务,主要涉及自动化控制、数据采集、网络传输、环境监测等内容,拟投入项目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其自身能力关乎项目履约水平,亦符合项目实际,与履约质量息息相关。评分标准“拟投入项目人员”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分项,我司已作出部分修改,详见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项目中,仪表的运维过程汇总设计比对监测,按照省、市监管部门对在线监测的检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持有CMA 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实验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设置为评分项是有必要的。针对质疑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属于综合性的技术服务,要求投标人具有在线监测相关领域的软件著作权和专利,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质量精密相关,凸显服务单位强大的运维能力,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若你公司没有软件著作权和专利,可以考虑与其他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质疑时主张“以上证书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而投诉人在投诉时却投诉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扣完为止”的原则”、扣分项超出评分分值”的主张,已超出质疑范围。据此,投诉事项1不予受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对“中标前已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与承诺中标后具备相应能力并无本质区别,应考虑同等对待”,承诺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本项目“CMA证书”不符合承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该证书在认证审批前是有前置条件附加,该证书并不存在承诺即可取得情况。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软件著作权、专利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招标项目基本要求,7、数采仪要能与省厅3.1平台 联网,符合国家、省厅最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免费进行升级”,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说明,原先安装的数采仪是不同厂商生产的,需要中标供应商重新设计程序软件并调试才能重新使用,评审因素中有“软件著作权、专利”是供应商程序软件开发设计的能力证明,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东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采购项目(编号:XSZFCGDZ2024-309)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4月8日